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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缺水呼唤水资源立法
青海——缺水呼唤水资源立法 因为水资源大面积短缺,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特别是地方各级政府与立法机关忧心忡忡。为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有序开发与持续利用,民族自治地方与地级市立法机关比较重视水资源立法。因此,水资源立法呼之欲出。在我国新水法颁布实施前后,我省先后制定或修定省级地方性水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0部。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和西宁市先后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区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着眼于 但立足于全省,放眼于内陆与外流水资源的地位与作用,明确全省水资源立法的意义、面临的困境与选择是非常必要的。 不言而喻,青海水资源立法除体现其稀缺性、不可替代性的自然属性及其公共性与价值性的社会属性外,首要的是确保“中华水塔”的战略地位,确立对“中华水塔”的法律认知,由此升华和强化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并以此为纽带,密切上游与中下游地区的联系,进而打响青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头号品牌”,那么地方水资源立法的“效应”就会不断地显现出来。 其次,青海水资源立法,就是要确保水资源输出大省的功能,表明青海水资源的富有与输出量之大的优势,从而显示我省未来发展的希望与潜力。 再者,青海水资源立法,还在于确保我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标要求。通过立法,重在有效地保护水资源。 然而青海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可回避的是处于“二难”境地:一是外流水系干流融水量下降,而开发利用程度低(如长江在省内流程1200公里,产水量为176.6亿立方米,实际开采量只有4亿立方米,仅占1.9%),留有较大的利用空间,但开发难度大;二是区域性、流域性缺水,制约着我省未来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奔小康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调整和规范,正是适应这种“二难”选择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水资源长效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有力武器。 但立法的重点必须确立。根据我省水资源的分布与流域特点,应着力把握外流水系与内陆水系这两大部分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与管理的立法调研与行为规范。 外流水系,含湟水河、黑河(指流出省域,而非地理概念)等在内的以黄河、长江、澜沧江为主的出境水资源,流域面积广、水量大,为本省水资源的重头戏,对中下游的稳定给水和生态安全与环境安全,至关重要。因为这“两江三河” 内陆水系主要指柴达木盆地区、
98%以上的水资源为出境水,对国家和中华民族的贡献极大,对东南亚五国也不无攸关。在境内也已经或正在并将发生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如黄河干支流大、中、小型电站的蓬勃兴起,已经成为青海经济发展的增长极。西线南水北调的起点已确定在通天河段。湟水谷地,早巳成为我省工农业生产发展的基地和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的重心。其耕地面积为全省的51.2%,经济总量和人口分别占全省70%和68%,水资源总量仅为全省的3.5%。流域性水资源严重短缺,已经成为这个区域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因此,合理规划、科学规范外流水系及其重要流域水资源的保护与持续利用已成当务之急,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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